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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务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、停征或免征5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

20150116

  财政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12月29日发布消息,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负担,经国务院批准,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、停征和免征合计5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。
  根据两部门发布的《关于取消、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》,2015年取消或暂停征收包括征地管理费、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、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、企业注册登记费、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、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、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在内的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。
  同时,全面清理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,取消重复设置、收费养人以及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不合理收费。
  通知明确,对小微企业(含个体工商户)免征包括土地登记费、住房交易手续费在内的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。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也要对小微企业免征,具体免征项目由各省(区、市)政府确定。
  两部门要求,取消、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,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,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。
  此外,要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。凡未经批准,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。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,实行目录清单管理。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,一律不得执行。(记者 玉林)